住宅电能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不得安装 (2004-12-03)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姚化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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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安装住宅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近日,山东省平阴县质监局的执法人员就据此查处了一起违规安装电能表的案件。
原来,某安装公司为节省检定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对共计48户的住宅电能表,在未作任何检定的情况下进行了私自安装。事发后,执法人员及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陈述,同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然而该安装公司对此不但不予以积极配合整改,反之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后虽经执法人员多次催促,仍然无动于衷。于是,执法人员不得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下发了处罚通知书。下面,等待该公司的将是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