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城区集贸市场固定摊位不得使用杆秤 (2005-04-25)
发布时间:20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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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量法》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零售商品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要求,鉴于杆秤在交易中误差较大的实际,为杜绝缺斤少两,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发生,做到公平竞争、诚实交易。经研究,作如下规定:
1、楚雄城区各集贸市场内具有固定摊位(尤其肉、鱼、鸡)的经营者必须于2005年3月31日前配置使用弹簧度盘秤或案秤、电子秤,不允许再使用杆秤。
2、配置使用的弹簧秤、案秤、电子秤必须经楚雄州质监局综合检测中心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楚雄市质监局、楚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从2005年4月15日起对该通知的执行进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