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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质监局在“医用三源”一案中一审胜诉 (2005-03-10)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钟才奎 浏览:1257
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使用超期三年未检定的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俗称B超机)、医用超声诊断X射线辐射源(俗称X光机)被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但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不服处罚,将百色市质监局告上法庭。近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维持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从而宣告“医用三源”案的原告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一审败诉。 2004年9月24日,百色是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到田东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2001年10月到2004年9月,使用的一台B超机和一台X光机连续三年没有按规定进行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目录》第二条第37项、第41项的规定,医用辐射源、医用超声源都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第20项的规定, B超机的检定周期为一年,而X光机的检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随后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于2004年11月23日向田东县妇幼保健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田东县妇幼保健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40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不服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2004年12月7日,以该院使用的B超机、X光机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其使用没有经检定的B超机和X光机不是自己的过错为由,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 针对田东县妇幼保健院提出的诉讼理由,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他们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行政答辩状。2005年1月11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从2001年10月至2004年9月连续三年没有按照规定对其使用的B超机和X光机进行定期检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规程》第20项、医用超声诊断X射线辐射源(JJG774--97)第20项,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JJG639?98)第二十三项的规定。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使用未经检定的B超机和X光机对患者进行检查并收取费用319040元,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田东县妇幼保健院的行为属于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即“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因此,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田东县妇幼保健院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340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百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主张其使用的B超机和X光机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与法律法规不符,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田东县妇幼保健院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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