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委陆水发电厂看电力公司加扣线损计量行政问题的处理 (2004-11-30)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龙振华 雷松涛 李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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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电力公司根据发电企业与输电变电站间距离的远近,在双方经营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按照产权分界点处电能表的计量值的百分之几扣除发电企业大网线路损耗电能后予以结算,从而,造成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的不一致的计量行政问题。为了规范电力公司的计量行为,维护发电企业的合法利益。根据群众举报,2004年,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发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实从2002年元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电力公司在收购陆水发电厂上网电量时,按照产权分界处电能计量表实际电能量的6%扣除产权分界点外大网消耗的线路电能损耗达284.4万元。
根据以上计量行政问题,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其计量偏差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规定,依法给予电力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案进入法定程序后,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跟踪监督检查,电力公司从2004年7月开始就进行了行业自律,一个长期存在的计量行政问题得到了规范,计量行政监督从根本上维护了生产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