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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变充装量 处罚没商量 (2004-11-29)

发布时间:2007-12-04 作者: 来源:韩黎岩 王晓燕 浏览:1296
随着国际市场石油、天然气价格的不断飙升,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们百姓生活较为密切相关的就是液化石油气价格的上涨。精明的商家应对价格的上涨有自己的一套办法,内蒙古赤峰市部分旗县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巧妙地将 YSP-15型号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量由原来的14.5 公斤变为13.5公斤,如此手段,使得液化石油气价格的上涨在钢瓶厚重外壁的掩护下显得微乎其微,然而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却明察秋毫、执法绝不手软。 “标准”先行 此次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首先暴露出经营者标准化法律意识薄弱。《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第9项要求钢瓶的充装量应符合规定,其中型号为YSP-15的钢瓶,其重量充装允许范围是14.5+-0.5kg。该标准属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违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为迎合消费者难以接受液化石油气大幅度涨价这一心理,在少装液化石油气上做文章,在执行国家标准这一关上,就通不过。 “计量”保驾 YSP-15型号瓶装液化石油气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该《规定》第三条指出,“定量包装商品在其显著位置上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而违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并未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显著位置按《规定》要求标注净含量及其相关信息,《规定》的第十五条指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没有按本规定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予以改正;对于没有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完全可以按照《规定》对违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做出相应的处理。 “消法”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也就是说消费者有知情权,然而违法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将液化石油气充装量变少的情况下,并未对消费者做出解释和说明,实际上,消费者仍然完全承受了液化石油气价格上涨带给他们的不利影响,虽然花的钱较少了些,但商品的量也少了些。《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全可以依职权对此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赤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市范围内的液化石油气市场的计量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求各个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严格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中第9项的要求,并且必须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显著位置标注净含量。检查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液化石油气供销处共160家;检查钢瓶共1879 只;对翁旗、阿旗、左旗、右旗、林西县、克旗等液化石油气充装量违法及没有标注净含量的充装及销售企业进行了批评整改, 对缺秤少量的不法商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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