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决定于2021年8月至9月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自治区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2021年度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共计检查40家机构,其中机动车检验机构30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联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实施。各检查组成员由各部门委派人员随机组成,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1年8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期间,请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予以支持配合。
(一)联合开展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联合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否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严格查处机动车检验机构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检验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机构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部分关键岗位检验人员进行现场能力测试,测试形式为笔试。对发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撤销检验资质;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伪造、虚假排放检验行为的,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取消检验资格。
(二)联合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厅联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委托性检验检测活动,重点抽查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监测报告。对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的行为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实施处罚,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1〕33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1年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的通知》(新市监认函〔2021〕3号)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年度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
(一)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强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设,对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结合实际确定监督抽查比例、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联合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处理程序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要严格落实开展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加大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食品检验、建材检验检测、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国土资源检验检测、水利水质监测等社会关注度高、信访投诉多、风险问题集中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三)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加强行刑衔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三)做好信息公开。要确保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做到监督抽查过程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公开监督抽查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局应于2021年8月15日和10月底前,分别将年度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潘新东 电话:0991-2817206(传真)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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